住建部: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明确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
据新华社记者11月1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2021年,各省要对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直辖市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实施自评。 最近几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号文明确提出2021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监测评估将围绕确定发展目标,落实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五个方面进行,并明确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 在确定发展目标方面,通知明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本市要尽快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十四五期间,新市民和年轻人多,房价高或上行压力较大的大城市要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重提高30%以上 在落实扶持政策方面,通知指出,要重点明确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区域内工业园区配套用地,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工作要求,对现有各类支持租赁住房的政策进行梳理,符合要求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征求意见稿指出,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各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在现有经费渠道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编辑:许一诺) |